编辑同志:
我父亲特别爱好读书写作,退休后的十多年时间里,他每年都写四五十篇文章,有的在报刊上发表,能把自己的文章变成铅字见诸报端是我父亲最大的快事。无论是发表过的还是没有发表过的文章,他都小心留存。半年前父亲病重卧床,但还是天天要看报并时常翻翻他写过的文章。为了让父亲高兴,我们三个子女商量将父亲写的所有文章编印成一本小书。但我们了解到出书要有书号或者是内部准印证号,但无论是正式书号还是内部书号都要求有一定水平或者史料价值才能获得。因此,我们决定自己编出来找一家印刷厂印百余册,少部分自己留存,其余的分送亲友。像我们这种情况,印刷非正式出版物赠送亲友是否合法?
读者:孙水平
孙水平读者:
你们对父亲的一片孝心我们深表赞同。你们决定将父亲的文章结集印刷出来的行为是属于公民的一种个人行为,对公民的个人行为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都是允许的。那么,我国法律对你们这种行为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呢?199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查处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有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的为非法行为。由此看来,你们把父亲的文章结集印刷出来赠送亲友的行为,显然是不违反上述规定的。你们虽然没有取得书号,但你们印出的书并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书中的内容也不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以及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因此,你们将父亲的文章结集印刷出来自己留存和赠送亲友的行为是合法的。
周玉文(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 律师)